为进一步规范我会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提升救灾工作实力和效果,协助政府做好救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共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淮南市红十字会救灾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一、备灾工作
(一)预案、制度制定
适时修订、报备本会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与救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救援队伍等相关的保障机制,结合我会实际,建立健全完善各项具体救灾工作方案、制度,职能科室责任人每上年年末拟下年度备灾救灾工作计划,列入本会年度重点工作。
(二)科学预算
结合本地和我会工作实际,科学编制救灾工作经费预算,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三)物资储备
1、采购:结合工作和财力实际,量力而行,适当储备必要救援救灾物资。
2、管理:按照《淮南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和库房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四)救援救灾队伍建设
1、根据工作实际,完善救援队伍建设,每年制定救援队建设,包括装备、人员调整和日常培训、训练、演练计划和方案。
2、补充完善救援队必备基本装备。
3、定期开展救援队的培训、交流、训练和演练,逐步提升救援队实战能力。
二、救援救灾
发生自然灾害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求、市委市政府或上级红十字会统筹安排,依法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一)灾情核查
1、查灾。本市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市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及时通知灾害发生地县区红十字会第一时间核查灾情;根据需要,本会工作人员48小时内到达灾害现场,查看灾情,收集第一手灾情资料,包括灾区现场受众情况图片、视频,灾区政府提供的相关数据。
2、收集核准。收集本地官方主流媒体的灾情报道信息,及时与民政部门沟通联系,掌握、核准准确灾情数据。根据灾情实时滚动更新。
(二)灾情信息上报
1、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规定的首期上报须在灾情发生后的48小时之内,通过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灾害管理系统上报省红十字会。
2、上报的灾情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瞒报、夸大其词。
3、根据灾情进展情况,及时收集、核对、更新、上报灾情信息。
(三)救援救灾
1、市外。本市以外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按照上级红十字会统一部署和灾区需求,及时组织开展支援灾区的赈灾工作,包括募捐和接受捐赠,组派救援队。
2、本市。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市救灾指挥部)统一部署,协助政府依法开展救灾工作。
(1)调拨储备救灾救助物资。根据本会储备情况量力而行调拨下发备灾救灾和救助物资。
(2)根据灾情和灾区需要经市救灾指挥部同意,及时组织救援队、医疗队、志愿服务队参与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和灾区需要报经市救灾指挥部同意组织开展赈灾募捐工作,及时在本辖区内发布募捐呼吁和相关募捐工作信息。
(4)灾区救援救灾工作包括:
<1>受灾群众搜救、救援,
<2>组织开展群众自救互救,
<3>分发救助物资,
<4>帮助搭建帐篷等临时安置设施,
<5>协助政府进行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6>开展医疗、防疫、饮用水卫生及管理等工作,
<7>开展心理疏导工作。
3、根据灾情和需求,呼吁上级红十字会援助。
4、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严格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募捐
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淮南市红十字会募捐工作规范》、《淮南市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工作规范》执行,实施全程实时记录、全程公开透明,做好捐赠款物的接受、登记、入库、管理、转赠、采购、分配、发放、公示、审计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及时滚动发布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各项工作原始资料保存齐全备案备查备审。
5、本会组派的参与市内外救灾的红十字救援队其意外保险、交通、通讯、装备、生活等费用由本会负责支付。
6、为了节省运输成本,支援市外灾区,原则上接受捐
款、不采购物资捐赠。
7、本市救灾,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灾区需要,制定救
助物资采购分配使用计划,报省红十字会备案和市救灾指挥部。
8、需要采购救灾物资,必须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执
行申请审批和报备。
9、采购各类救灾救助物资时要严格按照招标法的规定
并参照其他有关文件,对竞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按照“等价择优,等质择廉”原则选定供货单位;或委托市政府采购部门协助招标采购。
10、参加竞标的供货单位在投标的同时应提供样品。本
会或委托市政府采购部门严格审样并封存,以备验收。供货单位确定后,双方应依法签定并严格履行合同。
11、验收救助物资须二人以上,严格按照合同要求验收
合格后方可发运。在加工、运输、分发中如出现质量问题,应采取退货、返工或换货等措施处理。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失并情节严重者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
12、对储存、转运、使用救灾物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附加
费用,由本会或受益地区红十字会向同级政府申请补助,亦可同捐赠者协商解决。在本会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不足时,可从自筹捐款总额中提取不超过5%的管理费,用于支付救助活动过程中的行政开支,不得逐级重复提取。
13、救灾救助物资的采购分发计划应由二人以上专人负责(不包括主管领导)。
14、救灾物资采购的各项资料,包括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本人签署的捐赠意愿登记、采购申请、报备、询价通知、报价单、招投标文件、公开信息、合同、付款发票、银行汇票、货物验收单、分配计划、分配通知、接受收据、受灾群众签收册、发放图片、视频等,本会和受灾县区红十字会、接受单位应分级妥善保存原件并进行自查和分级检查,准备接受审计。
15、按照优先救助最需要、灾情最严重的灾区原则和公正、公开、公平原则,分配救灾救助物资。
16、经过本会任何渠道来源的救灾救助物资的分发,本会和县区红十字会、受灾地区接受单位层层严格办理相关交接、分配手续,保存原始资料,备查备审。
17、按照捐赠人意愿和上级红十字会要求,救灾救助物资需要举行集中发放的,需遵照相关要求执行,举行集中发放仪式,现场公示发放情况和受助人,受助人或领取人现场签字,接受单位(村委会、学校、敬老院等)盖章,拍摄发放过程图片或视频,备齐所有原始资料备查备审。
18、在救灾过程中,对灾情趋势和救助需求进行动态采集并分析评估,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19、本会对所接收的不适用于救灾救助工作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同意后,可进行调剂后用于其他救助活动。最终使用情况应向捐赠者和上级红十字会报告。
20、救灾工作结束后收到或剩余的救灾款物,在征得捐赠者同意和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转为本会备灾之用。
21、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贪污、挪用、变卖或随意处置本会接受、分发的救灾救助款物,不得违反采购规定和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违者依法惩处。
(四)灾后援建
1、接受的捐赠款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用于灾区灾后援建。
2、援建市外灾区,捐赠款通过上级红十字会统一调配或灾区红十字会负责执行。
3、用于本市灾后援建的,按照捐赠人意愿和本市灾后援建规划统一实施。援建项目委托灾后援建部门统一招投标实施。本会参与援建项目的设计要求、工程验收,可邀请捐赠人参与。
四、接受审计
1、救灾救助工作结束后,本会职能科室责任人及时整理、统计、备齐本会接受、分发的救灾款物各项资料。捐赠者或上级红十字会有特殊时间要求的,按照规定时间;未有指定时间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齐接受、登记、票据、入账、采购、分配、发放等所有原始资料,包括配图片、视频、媒体报道等。
2、资料备齐后5个工作日内在本会官网、政府公开网、微博、微信等媒体进行公示。
3、主动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捐赠者和市政府指定的国内外审计机构的审计,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
4、审计结果5个工作日内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5、做好相关资料存档。
五、责任追究
本会工作人员在救灾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严惩。
1、反应迟缓、工作不力、推诿扯皮,
2、查灾不实、报灾不及时、虚报灾情、弄虚作假,
3、救灾物资采购中弄虚作假、违法违规,
4、分配救灾物资违背原则、避重就轻,
5、救灾款物接受、管理严重失职、失误、造成损失,
6、贪污、截留、挪用、私分或者以其他形式不当处理捐赠款物,
7、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恶劣影响等。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淮南市红十字会救灾工作规范流程图。
201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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