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红十字会财务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淮南市红十字会来源:淮南市红十字会2016-11-26 18:41: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会财务支付电子化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安徽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淮南市市级财政国库支付电子化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会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按照市财政局要求,通过市财政统一规定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电子系统,制作、发送、接收和处理电子凭证,办理财务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支付电子化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稳妥、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我会通过电子凭证库传输的加盖电子签名或印章的电子凭证是办理支付、记账合法有效的依据。

第二章  电子化管理的业务范围、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

第五条 纳入电子化管理的业务主要有:每月预算申报业务、直接支付业务、授权支付业务、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单位往来业务、工资发放业务以及相关报表和对账业务等。

    第六条  根据《淮南市红十字会不相容分离制度》要求明确财务支付电子化不相容岗位,使不相容岗位和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分离和实施,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七条   支付电子化管理的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

1、财务室会计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信息录入USBKEY的保管和使用,依据支付凭证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利用信息录入USBKEY申报用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信息;

2、综合科负责人负责审核财务室使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信息审核USBKEY的申请,并签字授权确认审核通过;

    3、秘书长负责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信息审核USBKEY的保管和使用,对综合科审核签字后的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信息审核USBKEY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签字授权后,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中使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信息审核USBKEY审核财务室会计录入的用款申请信息,确认后,输入密码审核通过,上报淮南市财政局;

4、财务室会计根据财政局反馈的支付信息填写标有财政局授权号码的支票完成转账或支取现金,打印授权支付凭证或直接支付凭证入账,完成电子化财务支付。 

第八条  业务信息差错处理应当遵循据实、准确和及时的原则。

1、电子凭证发送前发现数据错误,应按工作流程逐步撤销签章凭证或作废凭证,对数据更正后重新签章发送;

2、电子凭证发送后发现数据错误,由上级单位将错误凭证退回,接收后对该凭证作废,对数据更正后重新签章发送。

3、各业务岗位应熟练掌握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的操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可能出现的差错及时发现处理,减少差错发生率,确保资金业务安全、准确、高效办理。

第三章  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管理

    第九条  我会严格按照《淮南市财政局国库支付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采集、制作、备案、使用、变更、废止电子印章。

[if !supportLists]第十条[endif]  我会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信息录入USBKEY和审核USBKEY分别由财务室会计和秘书长负责保管和使用。各保管人员保管的USBKEY,应当视同实物印章保管和使用,各负其责,同一个电子印章由同一个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离岗时,电子印章须入柜存放,不得带离工作场所。发生遗失、被盗、失密等情况时,应当及时上报淮南市财政局。

[if !supportLists]第十一条[endif]  严禁一个人同时保管2个及2个以上岗位使用的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使用密码应由该印章保管使用人设定。

第十三条  不得将电子印章UKEY用于存储其他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不得借与他人保管、使用,非特殊情况不得交于他人保管、使用。一般情况下,保管、使用人若不能及时使用支付,停办一切支付业务。若遇保管人确因病、因事、因差、因学长时间无法到岗,严重影响工作,或紧急情况必须支付,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红十字会财政电子支付印章授权委托临时代管代用申请表》,经秘书长审批,经保管人签字委托授权具体临时承办人,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淮南市红十字会财政电子支付印章交接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承办人及时修改登录、支付密码。期间所有支付的安全和法律责任由承办人负责。

委托临时代管代用阶段结束后,需办理交接手续,填写《淮南市红十字会财政电子支付印章交接登记表》双方签字确认。原电子印章保管、使用人修改登录、支付密码。财务室做好以上资料的归档保管。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办理电子公章交接手续。电子私章使用人岗位变动时,应办理电子私章注销手续并交还UKEY。接岗人员应重新申领电子私章。

第四章  电子凭证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制作的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务室会计应及时打印相关纸质单据作为单位内部审核和账务处理的凭证。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各岗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本单位财务支付电子化管理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各岗位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限期纠正;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业务办理过程中,因恶意破坏发生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造成实际损失并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责任;有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if !supportLists]1、 [endif]淮南市红十字会财政电子支付印章授权委托临时代管代用申请表,

2、淮南市红十字会财政电子支付印章交接登记表。

 

                               2016年11月25日

EndFragment